作 者: 白天明; 高佳;

中文刊名:理论探索, 英文刊名:Theoretical Exploration, 2013年01期

协商民主应具备的规范条件是:协商主体身份地位的平等化,协商主体直接参与的广泛化,协商主体参与程序的制度化,协商内容、形式、过程的公开化。据此分析,人民政协在平等化、广泛化、制度化及公开化方面还存在不足。因此,应以协商民主的规范性条件为指导,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大众参与,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制度化,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公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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