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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的环境健康风险预防机制重塑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
【摘要】 面向环境健康问题,国家的环境治理职责由消极的事后治理转变为积极的环境健康风险预防,法律父爱主义为国家从"保护风险预防能力欠缺者"和"规制创造环境健康风险行为"两方面正当介入环境风险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在具体干预方式的选择上,若我国继续采用传统的控制、命令手段进行环境管理,则易出现国家风险决策的社会共识性不足甚至缺失,社会依赖国家一元主体预防环境健康风险的情形,由此最终偏离环境健康风险法治的基本目标。我国可以通过"还权赋能"的方式对环境健康风险预防机制予以再造,主动吸纳和积极调动社会大众参与到环境健康风险防范事业中,形成广泛的公私合作,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效应。
- 【会议录名称】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4卷 总第38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文集
- 【会议时间】2020-09
- 【分类号】D9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