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尹田;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摘要】 <正>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法历来被划入"商法"的范围,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以及破产法并列作为支撑商法体系最为基本的六个特别法之一,很少有人想过这种安排是不是真的合适?其实,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早就越出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范围,成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种法律交往,无论商业保险抑或社会保险,越来越具有社会生活必需品的性质,由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