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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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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雯张四美周建松张英东朱晓敏李奇光彭望连王群王小平

【机构】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

【摘要】 目的探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评定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等级中的应用。方法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对2014年在湘雅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责任能力的刑事案件的一般人口学资料、司法精神病鉴定医学资料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2014年该中心共受理刑事案件333例,剔除未申请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或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例共计23例,剔除鉴定诊断为未发现精神病或诊断精神病依据不足案例共计64例。结果发现,在246名涉嫌刑事犯罪的精神障碍患者中,男性占220例,女性26例;年龄:剔除年龄不详者4例,平均年龄为36.50岁,年龄最小者为14岁,年龄最大者为80岁;受教育程度:小学及小学以下75例,初中66例,高中或中专56例,大专及以上15例,不详34例;婚姻状况:已婚58例,离异或者丧偶3例,未婚91例,不详81例;鉴定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17例,精神分裂症91例,情感性精神障碍62例,精神发育迟滞39例,物质依赖与中毒21例,其他待分类16例。将310例案例按专家对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划分为三组,分别为完全责任能力组、限定责任能力组、无责任能力组,三组责任能力量表总分分别为(44.04±7.39)、(31.21±7.95)、(7.26±5.32),经比较,三组总分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按无责任能力(量表总分≤15)、限定责任能力(16≤量表总分≤36分)、完全责任能力(量表总分≥37)标准对责任能力量表总分进行划界,将划界分判定结果与专家鉴定意见做一致性检验,发现两者具有一定的一致性((Kappa=0.576,P<0.001)。结论该《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能较好的区分责任能力评定等级,在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等级时具有一定的准确性。

  • 【会议录名称】 中华医学会第十三次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论文汇编
  • 【会议名称】中华医学会第十三次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
  • 【会议时间】2015-09-17
  • 【会议地点】中国山东济南
  • 【分类号】D919.3
  •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Chinese Society of Psychia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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