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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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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克军刘洪彬牛瑞娟

【机构】 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摘要】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执行一年有余,反应良好。但在实践中,仍感到轻伤二级有些条款不易操作,部分条款不尽合理。一、标准5.2.4m)耳廓形态不规则,且左右两侧面积存在显著差异,故耳廓缺损的比率无法准确计算;耳廓贯通伤、撕裂伤所致的创口可按前后分别测量累加计算,如耳廓3am全层裂伤,前后相加创口长度大于6cm,构成轻伤二级,而3cm长的缺损创面,周长大于6cm,缺损面积却小于

  • 【会议录名称】 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15-08-20
  • 【会议地点】中国广东珠海
  • 【分类号】D919.4
  •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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