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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赠与:“慷慨”还是“道义”——论离婚协议中夫妻间赠与约定的法律适用
【机构】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决之问题原告余某与被告车某2010年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被告将婚前个人财产门面一间赠与原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主张撤销赠与,2012年原告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门面产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分给另一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会议录名称】 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会议名称】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
- 【会议时间】2015-04-08
-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 【分类号】D923.9
-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