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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几个适用问题探析
【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 <正>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1款规定,在刑法第40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08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1款规定)正式确立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笔者认为,为了准确理解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
- 【会议录名称】 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1年度)
- 【会议名称】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届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11-08-19
- 【会议地点】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 【分类号】D924.393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