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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除外之“单纯眶内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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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晓英夏文涛

【机构】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摘要】 <正>两院三部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眶壁骨折的规定,与原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存在较大的不同,损伤程度自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至轻微伤,分为三等四级,且5.2.4f)明确规定,"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但"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这些新的规定,给鉴定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辨析。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眶壁骨折相关条款的内容及由来1.1标准条款内容为更加明确地阐述新、旧标准关于眶壁骨折及其并发症规定的区别,现将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列于表。

  • 【会议录名称】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14-08-19
  • 【会议地点】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 【分类号】D919.4
  •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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