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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业立法:第三条道路
【作者】 刘春彦;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一、金融业立法的法理基础我国作为统一的国家,国家层面的立法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立法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我国《立法法》,金融基本制度相关立法属于国家立法保留事项,金融业立法通常只能采取法律的形式。地方人大只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可
- 【会议录名称】 金融法学家(第一辑)
- 【会议名称】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会议时间】2009-10-17
-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 【分类号】D922.28;D927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