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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报告审批与《预算法》改革
【作者】 叶青;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湖北省统计局;
【摘要】 预算报告是重要的制度安排,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和保障。预算报告制度发生了大的变化,各级人大代表审查力度加大,预算超收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大有权审查各级预算,一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地方人大预算审批监督也有明显的进步。《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脱胎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之中的《预算法》,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修订《预算法》的原则有: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规范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科目,增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在立足国情、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探索"中国模式";体现预算整体刚性与适度弹性(柔性)的有机结合;贯彻和细化预算收支平衡原则;重视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目前我国《预算法》修订的重点是预算编制、预算年度、预算调整、预算监督、法律责任等的完善。
- 【会议录名称】 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
- 【会议名称】构建中的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
- 【会议时间】2008-04-12
- 【会议地点】中国广东广州
- 【分类号】D922.21
- 【主办单位】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