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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贫困:法经济学分析与法律机制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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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洪田开友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一般意义上,对贫困的定义必然涉及到两个层面的理解,即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概念,或称为初级贫困和次级贫困。绝对贫困也叫生存贫困,是指个人和家庭收入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需要的状况;相对贫困是指同时期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的差异,即生活水平最低的部分人口或地区称之为相对贫困。在法经济学视野下,中国反贫困的主要经济缘由表现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财产权的确立以及有效组织的构建。我国贫困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自然原因、政治原因、经济原因以及文化原因。但我们认为,法律制度供给不均衡和法律程序中的垄断收益才是我国贫困产生的主要根源。法律制度供给不均衡是中国贫困问题产生的显性根源。它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社会产品分配权不均衡——基础性根源,其包括分配权结构配置和分配权行使不均衡两方面;2.城乡二元经济和法律制度结构的不平衡——农村贫困的制度根源;3.产业结构性调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不足——城市贫困的制度根源;4.不均衡的区域发展战略及法律制度的不均衡供给——区域贫困的制度根源。而法律程序中的垄断收益是中国贫困问题产生的隐性根源。为此,我们需要建构反贫困法律机制。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对于贫困者来说,政府应当做出一些支助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持和帮助贫困者走出困境,切实保障贫困者享有最基本的社会、文化、经济权利并满足其基本需求,逐步培养和加强贫困者的组织能力。由贫困问题的复杂性所决定,贫困问题的法律解决是一部法律或一项法律制度难以胜任的,需要一个系统化的反贫困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有效运作方能奏效。笔者认为,这个反贫困法律制度体系应是以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存权、发展权、获得救济权等)的规定为依据,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经济法、社会保障法、扶贫开发制度以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社会法为主要内容,由专门性反贫困立法和相关性制度建设共同形成的制度系统。

  • 【会议录名称】 2007年全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
  • 【会议名称】2007年全国法经济学论坛
  • 【会议时间】2007-05-13
  • 【会议地点】中国广东广州
  • 【分类号】D922.182.3;F323.8
  • 【主办单位】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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