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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供给与政府责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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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宏山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有责任提供纯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供给则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政府需要为准公共服务的私人供给提供制度激励,并运用政府规制手段来保障服务质量。基于底线公平考虑,基础性公共服务应实行均等化分配。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还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对他们要给予额外的利益补偿,确保他们能够均等地享受最起码的底线公共服务。底线公共服务是维护人的尊严和促进社会合作的基础性公共品。这种底线公平的公共服务制度设计,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基石。

【关键词】 公共服务社会公正底线公平政府责任
  • 【会议录名称】 北京大学海峡两岸第二届公共管理论坛——传统文化与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北京大学海峡两岸第二届公共管理论坛——传统文化与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9-12-03
  •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 【分类号】F123
  •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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