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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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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紫烜;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同传统的、非社会主义的所谓“和谐社会”具有本质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利益协调;利益协调需要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应该以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为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需要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应该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为原则。

  • 【会议录名称】 城市经济与微区位研究——全国城市经济地理与微区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全国城市经济地理与微区位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4-09
  • 【会议地点】中国上海
  • 【分类号】D922.29
  • 【主办单位】中国地理学会经济地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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