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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156例分析
【机构】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摘要】 目的探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方法回顾性分析1990-2001年156例劳动争议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被鉴定人一般资料、案由、委托方、鉴定时机、病史、鉴定结论等情况。结果被鉴定人以30-39岁年龄段居多(44.2%),男性明显多于女性(2.18:1);委托方多为法院(68.6%),大多数案件由家属和法院申请鉴定;案由中辞退、终止合同、辞职、协议中止合同占75.7%,劳动报酬案件大幅度上升;争议起始至申请鉴定平均相距21.9个月,12个月以内的占69.2%;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82例(51.3%),无精神病16例(10.2%),有病史组与无病史组在鉴定诊断为患精神病的比例上的差别有显著性意义(X~2=30.43,P<0.001),病史诊断发生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与之后的两组间在鉴定诊断与病史诊断一致率上的差别无显著性意义(X~2=1.91,P>0.05),结论与病史一致的占91.2%;评定为有、限制、无行为能力的分别为37、36和82例,与北京资料相比差别无显著性意义(X~2=4.31,P>0.05)。结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案由、鉴定时机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应引起司法精神病学界关注。
- 【会议录名称】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论文汇编
- 【会议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
- 【会议时间】2002-06
- 【会议地点】中国四川成都
- 【分类号】D919.3
-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