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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

【作者】 李艳玲

【导师】 邬明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8, 硕士

【摘要】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罚金刑概述。主要论述罚金刑的概念和特征、罚金刑的功能、罚金刑的立法价值。在概念上笔者认为,“罚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包括单位)向国家交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这一概念全面地反映了罚金刑的四个基本特征:罚金刑是财产刑、罚金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罚金是由犯罪人向国家缴纳的。在阐述分析其特征时着重分析了罚金刑和追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赔偿损失、行政罚款、没收财产的异同。在罚金刑的功能上,笔者认为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他也具有刑法所具有的惩罚、矫正、威慑、安抚的功能,但是它的功能体现与传统的自由刑和生命刑有所不同。在罚金刑的立法价值方面,阐述了罚金刑的优点和缺点,然后对其优缺点进行比较和分析,认为罚金刑作为一种轻刑对于轻微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还是非常明显和有效的。对于单位犯罪更是一种有效的刑罚方法,它不仅作为较轻的刑罚适用于单位犯罪而且也作为较重的刑罚适用。第二章中外罚金刑的立法状况比较。本文首先阐述了国外罚金刑的立法状况:在罚金刑的地位方面,大多数国家都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并且可以附加适用。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方面,绝大多数国家都以轻微犯罪和贪利性犯罪为主要适用范围。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方面,主要以单科和选科为主,同时很多国家也规定了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在罚金刑的数额规定方面,以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为主要方式,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了日额罚金制和最低劳动报酬或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罚金制。在罚金刑的执行方面,为了提高罚金刑的执行率各国一般都规定了较为完善和灵活的执行制度,例如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关、交纳时间;规定了罚金刑的易科和缓刑制度;还有不缴纳罚金刑的处理措施。其次阐述了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现状:罚金刑处于附加刑的地位,适用范围以于贪利性犯罪为主,适用方式以必并科为主,数额的规定以无限额罚金制为主,执行的方式较为单一。第三通过对中外罚金刑的立法状况的比较,分析、权衡各个方面的利弊依探寻罚金刑的合理的立法模式。第三章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仍然偏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不够恰当;罚金刑的适用方式较为单一;罚金数额的确定不够科学合理;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不够完善。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罚金刑的地位;第二,合理的规定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扩大罚金刑对轻微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适用,增加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适用以及原则上废止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第三,改变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罚金的适用方式应以选科制、单科制为主,必并科制规定为罚金刑适用的辅助方式;第四,完善对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取消无限额罚金的规定,加重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增加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方式;第五,完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明确执行罚金刑的主体,确立有利于执行的罚金刑裁量原则,增设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健全罚金刑的执行制度。

【关键词】 刑罚罚金刑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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