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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方DSU修改提案研究
【作者】 吴晓丹;
【导师】 张丽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 2004, 硕士
【摘要】 2002年冬季参加了一个项目,翻译WTO成员方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修改提案,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中国的修改提案建议稿,这一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浓厚的兴趣。此后一直关注成员方提交的修改提案的进展。整理参加这一项目的感悟和收获并撰写的论文《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建议》发表在省级学术杂志《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但限于篇幅,这篇文章只有5000多字,只是泛泛和粗浅的分析,很多问题都没有深入的阐释,因此决定在毕业论文中继续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之所以有如此高的评价,一方面是因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没有这一机制,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则无法解决,进而将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因为DSU和其他相关协议,与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有很多的进步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当代国际经济组织中一个独特、新颖、复杂的争端解决制度。实践也证明这一机制更加完善,具有很强的可信度和威慑力。但另一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很多不足和尚待改进的地方。比如有些概念表述不清,含义不明;报复和交叉报复很不公平;专家组程序中的中期评审没有达到预期的作用;上诉审程序缺乏灵活性;对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规定较少又很不明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尤其是在WTO判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95年美国等5国诉欧盟香蕉进口体制案暴露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性瑕疵,使其可信度和权威性面临严重威胁。马拉喀什协议确定了对各有关协议进行复审的时间,以评定该协议是否需要维持、修改或取消。按照协议规定,应在1997年的西雅图会议上对DSU进行审议。但由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并没有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必要的评估和修改。多哈会议授权各成员方对其提出修改提案,谈判应不迟于2004 年5月达成协议,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谈判结果能尽早实施。多哈回合谈判以后,欧盟、美国、泰国、菲律宾、印度、澳大利亚、厄瓜多尔、韩国、巴拉圭、古巴等八个发展中国家、牙买加、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中国等陆续提交了60多个修改提案。内容主要涉及到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强制使用;磋商的时间缩短和磋商请求的撤回;专家组的设立时间缩短和设立请求的撤回;专家组由目前的非常任改革为常任;缩小中期评审程序的审议范围;增加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和人数;增加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和建议的执行(主要是合理期间的确定与21.5条与22.6 条关系问题);重视补偿程序;改进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进一步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利益以及增<WP=5>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久,针对WTO的有关协议提出修改提案的经验不足,所以提交将对WTO整个机制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修改提案,中国一定要重视,并采取正确的立场和策略。中国的提案应参考其它成员方的建议并切实维护自己作为新加入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既顺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又不能过于超前。截止日前,中国共提出了4个提案,内容虽然不多,毕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而且这些提案也具有一定的积极的意义。例如中国建议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控诉应保持适当的克制,发达国家成员在一个历年之内针对同一发展中成员向DSB提交的案件不得超过两起。又比如如果发达国家成员控诉发展中国家成员并败诉,则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承担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诉讼费用。但也有不足之处,有些内容比较激进。总之,中国提案能否发挥作用,各成员方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哪些最后会被采纳,谈判后DSU将发生怎样的变革,又将对世界贸易体制产生怎样的影响,任何人都无法做出预测,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4年 03期
- 【分类号】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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