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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及从宽处罚——基于141份行贿案刑事判决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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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早兴;

【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从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刑法》第390条第2款中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及如何对行贿人从宽处罚存在诸多分歧。正确认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要注意把握行贿人主动交待的时间、主动性及交待的内容;要正确处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与自首的关系;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处罚从宽时要避免与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重复评价,并明确具体如何从宽处罚。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新形势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问题研究”(ZGFYZDKT202104-01)
  • 【文献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22年11期
  • 【分类号】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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