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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书面合同未订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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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红锋赵奇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等导致书面合同未订立的现象,司法实践和学界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立法上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本文分析认为,中标通知书实质上为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的书面合同对于招标合同而言是一种证据效力,不影响招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即成立生效。如因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拒不签订合同等原因导致招标合同未订立,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文献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17年06期
  • 【分类号】D922.297;D923.6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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