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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理解与适用:决议减资与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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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性质刘春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 【文献出处】 人民司法(应用) ,People’s Judicature(Applica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7年16期
  • 【分类号】D922.291.91
  • 【被引频次】64
  • 【下载频次】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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