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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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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14年1月1日,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将原有重伤、轻伤、轻微伤3个标准整合、完善为1个统一的行业标准,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具有标志性的进步意义[1-2]。但由于新旧标准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某些损伤参照新、旧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其结果可能不同。因此,发生在新标准执行前且尚未审理完毕的损伤,其评定适用标准的考量可能存有不同意见。本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3)
  • 【文献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 编辑部邮箱 ,2015年04期
  • 【分类号】D919.4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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