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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土地征收补偿比较与借鉴
【摘要】 中美两国征地补偿都以保障人民合法财产为理论基础。在美国,尽管征地实践中存在不予补偿的非经济损失,但因补偿对象、标准、方式、支付期限等比较明确合理,所以基本上没有补偿纠纷。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被征地农民是直接受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标准、补偿费支付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含糊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现象严重,征补双方矛盾、冲突多发。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征地补偿经验,明确被征地农民为被征收人,对被征地农民蒙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甚至大于被征地价值的财产性补偿,采用总体收入和重置资本法来计算土地价值,补偿费由征补双方协商确定后及时到位,增加土地互换等补偿方式,征补纠纷由法院裁决。
【基金】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窘境及改革措施研究》(13BFX107)的阶段性成果
- 【文献出处】 中州学刊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09期
- 【分类号】D922.3;D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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