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郑文兵;
【机构】 黄山学院社科系;
【摘要】 中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规定过于粗略,与实务需求明显不符,故有必要进一步加以修订。应对行使公司归入权的主体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权利人行使公司归入权的期限予以适当限制,并对公司归入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和前置程序加以厘清。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