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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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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正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

  • 【文献出处】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 编辑部邮箱 ,2012年10期
  •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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