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沛谞; 范登虎;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摘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