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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若干疑难问题再探
【摘要】 共同危险责任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免责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是要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对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悖于共同危险行为规范之目的。《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免责事由的设定过分以受害人利益为中心,而完全置危险行为人的处境和利益于不顾,使本无须承担责任的非致害人成为新的受害人,对非实际致害人有失公平,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合理,进行探讨论证。
- 【文献出处】 法制与经济(下旬) , 编辑部邮箱 ,2012年12期
-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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