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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制度在现代买卖法中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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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谌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摘要】 现代买卖法摒弃传统的瑕疵解除制度,转而采取一般的解除权制度,并且摒弃传统的应当归责要件。在规制模式上,不实行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而实行指定期间制度;因为前者为实质性的制度,尚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而后者则为过程性制度,不存在具体化的问题。在期间模式之下,需要设置一些不需要指定期间的例外情形,如债务人断然行使给付拒绝权的情形。在解除之后的清算了结方面,债务人原则上应当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在不能够返还的场合,债务人应当予以价值补偿。

【关键词】 解除指定期间根本违约价值补偿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体系与范式规则》(项目号09BFX030)的研究成果
  • 【文献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Law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5期
  •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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