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胜利;
【机构】 焦作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
【摘要】 加害给付既是一种侵权形态,又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责任形态,受《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共同调整,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承担方式、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方面明显不同,《合同法》122条采取的责任竞合制度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全部受损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探讨,以求使该制度更加完善。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