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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社会“过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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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林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 任何的“社会事实”都不是绝对静止的,从辩证法观看,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是相对的。社会如此,社会载体之上的文化也是如此。社会事实的运动、变迁比较好理解,而说到文化,由于我们根深蒂固地对于文化的“价值”、“观念”、继承性一面的看重,对于文化的物质性、运动性、过程性、变异性的关注常常忽视。这一状况同样延伸到对法律文化的认识上。埃利希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种内在秩序用以结合组成社会的众人,即使它没有变成现行法中的条文,也支配着生活本身。这种内在的秩序,实际上相当于往后人类学家所称的‘文化形态’。因此,法律家不仅需要知道法律制度下的实际规则,同时也要了解今天活法规范性的内在秩序。”他又说,“活法并不是

  • 【文献出处】 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5期
  • 【分类号】D90
  • 【被引频次】5
  • 【下载频次】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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