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祖华;
【机构】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 由于聚众犯罪的特殊性,刑法分则对大多数聚众犯罪,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但是,对于少数聚众犯罪,立法没有规定责任主体,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端,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聚众的共同犯罪中,追究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应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