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华小鹏;
【机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 2001年12月和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新的证据的认定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均具有严重的缺陷,难以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应将证据的职能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新的证据认定的主要考量标准。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