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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思路
【摘要】 <正>一、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特定性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改革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05JZD0005)
- 【文献出处】 中国房地产 ,China Real Estat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4期
- 【分类号】F301
- 【被引频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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