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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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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景林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 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瑕疵标的物,由此出卖人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不发生危险转移。在危险转移之后,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再履行,主张解除或者减价,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偿还无谓支出的费用。为方便法律适用,需要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条文。买受人的瑕疵权利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性,其他法律救济仅辅助性地适用。瑕疵权利与其他法律救济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关键词】 瑕疵权利危险转移违约责任竞合
【基金】 “211”第3期工程资助
  • 【文献出处】 法学 ,Leg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5期
  • 【分类号】D923.6
  • 【被引频次】30
  • 【下载频次】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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