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喻同云; 罗兰; 喻树奎;
【机构】 中南大学; 武汉大学; 湖北麻城市国家税务局;
【摘要】 <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将产品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外地分支机构销售,不论其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实现,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企业在产品移送外地分支机构时,均要在移送日视同销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该项规定值得商榷与探讨。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