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白璐;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 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