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桃生;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不少司法实践者却在暗中支持、促成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导致行政案件的撤诉率居高不下,实务界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也有不少文章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仔细考察之后,发现这些理由和根据并不充分,因此,本文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