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慕亚平; 陈晓燕;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摘要】 为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应分设;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应为合格主体;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不应纳入承保范围;应建立以条约依据为主、外交保护为辅的代位求偿模式。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