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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应规定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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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静文

【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然而从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其行为,就会对环境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而这种危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潜在严重性的特点。[1]因此,刑法应在环境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犯进行处罚。

【关键词】 环境犯罪环境刑事立法危险犯
  • 【文献出处】 文史博览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22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8
  • 【下载频次】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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