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雪沣; 胡东;
【机构】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520副教授;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副教授;
【摘要】 关于人民,我国宪法学界一直将其政治性理解成与敌人相对应的阶级性、身份性。事实上,人民的概念应具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的宪政含义,其政治性是从主权意义上取得语境的制度性和从把公民作为概念存在的对应范畴的抽象性。人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就在于人民由政治性的主权形态通过产生、制约国家权力,向法律性的权利形态转化。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