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素红;
【机构】 滨州学院政法系 256600;
【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电子邮件(E-mail)成为人们互通往来的一种常用方式。其作为一项全新的证据类型,未被明确纳入我国的诉讼证据法律制度中。顺应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尽快明确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使其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