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宝熙; 林高星;
【机构】 福州大学财政金融系;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福州350003; 福建福州350003;
【摘要】 纳税人权利既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规定的方式赋予纳税人,相应地,纳税人权利既受到行政制度的保护,也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实体权利主要由法律保护,程序权利大多受到二者的共同保护。只有行政模式和立法模式的有机结合才能构筑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互补的、广泛的体制。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