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马长生; 王洪龙;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受贿犯罪的主体立法直接体现了立法者惩治此类犯罪的价值取向和对象范围,意义重大。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及其罪名的规定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并结合受贿犯罪的本质,重构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相关罪名。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