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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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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自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额,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实行10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已首先在东北地区启动。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对企业降低税负、提升业绩、改善现金流量,进而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带来重大“利好”。本文从会计学的角度,简要分析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 【文献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12期
  • 【分类号】F812.42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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