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WTO海龟案及其对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的意义
【摘要】 1989年,美国制定法律,为避免在捕虾时伤及海龟,禁止进口未使用保护海龟装置方式捕捞的虾,1996年,美国将该规定延伸适用于所有在外国捕捞的虾及虾制品。同年,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亚洲四国向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在磋商之后,1997 年开始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 的规定。此案对我国运用WTO 争端机制解决相关贸易纠纷极具借鉴意义。
- 【文献出处】 WTO经济导刊 ,China WTO Tribune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Z1期
- 【分类号】F743
- 【被引频次】3
- 【下载频次】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