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邓玲; 戴晓东;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7; 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 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 ,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 ,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