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炜华;
【机构】 郑州大学 河南郑州454052;
【摘要】 文章通过对责任转质的介绍、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的对比得出结论 ,即我国物权法不宜对责任转质做出规定 ,而是应该更好地设计承诺转质制度 ,使出质人愿意以承诺转质的方式实现质物的流通 ,这既促进物的流通和利用 ,也避免了转质制度本身所带来的矛盾。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