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志祥;
【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