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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偏差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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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小建;

【机构】 南京大学政治系;

【摘要】 <正>一、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偏差 1.考核的标准模糊,考核方法上偏重于定性考核。目前我国公务职位分类制度不发达,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工作性质相关极大的非领导职位没有完全划分,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特定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和权利没有完全厘清,这使得公务员考核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无法判定公务员是否完成本职工作,抑或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的质量如何。同时,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标准是“德、能、勤、绩”,注重考绩,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公务员考核重视定性的考核,轻视定量的考核;《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中有关的考核等次、基本的标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一些单位和部门也不愿花费太多的精力对考核要素进行量化,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而是靠拍脑袋,停留在定性的基础

  • 【文献出处】 重庆行政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05期
  • 【分类号】D630.3
  • 【被引频次】8
  • 【下载频次】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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