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祥健;
【机构】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立法体例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立法体例问题上,应采民商合一制来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即应将普通担保物权整合规定于《民法典》中,而把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和特殊的担保形式,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作出规定。这既符合当代民商法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