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峰; 杨德兴;
【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21; 江苏苏州215021;
【摘要】 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设立是限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水平和市民社会的发育状况而采取的无奈之举。该制度本身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行政行为效力的悖论、理想与现实的悖论、法院权力与责任的悖论、司法权的悖论、审查目的与手段的悖论和法院地位的悖论。因此,该制度必须加以彻底改造或者取消。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