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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可诉性——兼评最高法院[2001]25号司法解释
【摘要】 受教育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属于教育法上的对世权,侵害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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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出处】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Kangding Nationality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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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邮箱
,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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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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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频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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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频次】268